花木行業增值稅政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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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中山日報 2008年10月8日 第 5014 期 B4版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52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7〕388號)等文件精神,現將花木行業有關增值稅政策刊登如下:
敬告:本文版權歸中山網所有,轉載時請註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我社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壹、征稅範圍
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花卉、苗木的初級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植物、樹苗、花卉、草、藻類植物等。
二、稅率
生產(包括種植、采集)、銷售花木增值稅稅率為1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外購花木再銷售征收率為4%。
三、征收管理規定
(壹)單位和個人銷售其直接種植、采集的花木的,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人外購花木後再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單位和個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單位和個人自產花木的,應提請免征增值稅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壹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四)企業在壹個公歷年度內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最遲應在次年壹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逾期從次月起按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可以不認定為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