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 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壹)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而購買辦公用品不屬於以上情況,進項稅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