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壹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財產與行為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對於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中是否包含增值稅的金額,由於各地掌握不同,廣東省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建議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