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工業品生產資料購銷的企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在采購過程中申請征收的印花稅,按采購額的50-80%的比例核定作為計稅依據;對於銷售環節申請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可以按照銷售收入的60-90%的比例核定。
(二)對從事貨物購銷的商品流通企業的印花稅計稅依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執行情況,按照采購金額60-90%的比例核定采購環節申請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對於銷售環節申請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可以按照銷售收入的20-50%的比例核定。
(三)年銷售額65438+萬元以下的小型商業企業,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計稅依據可按其進貨額40%的比例核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的書簿和收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應納稅額不足1毛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稅收尾數不足五分的不算,超過五分的按壹角繳納。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