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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業章程

關於股份制企業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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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玉海酒店集團公司

 公司地址:八壹四大道五龍崗路106號

 第三條 公司由 ***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贛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

 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

 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章 經營範圍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 經營範圍:酒店投資、管理、經營、培訓、加盟。

 第三章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壹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壹)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壹)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

 解除其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也可由執行董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壹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並遞交轉讓協議備案。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③應告知董事會並遞交轉讓協議備案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制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壹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

 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由 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壹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並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

 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

 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

 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壹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

 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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