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二條僅規定,企業為發行權益類證券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此外,股票發行費用的稅法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2010]第148號)第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壹致的,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即以會計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這是處理稅務和財務處理差異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它反映了稅法與會計的暫時壹致性。?
因此,本案上市公司應根據財會[2010]25號文件及問題解答的規定,對股票發行費用進行相關財務調整,即與權益性證券發行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為37,665,438+00,000元(43,654,38+05-554),應為權益性證券發行收入的62,000元。廣告費、路演費、上市接待費等其他費用554萬元,可分別調整“管理費”和“資本公積”,並根據企業的行業性質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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