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可以向上交所申請為合約品種提供做市服務:
1。經證監會批準或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可以從事期權做市業務;
2。參與上交所期權模擬交易做市業務3個月,並在上交所實驗室環境下通過做市業務測試;
3。模擬交易期間的做市表現符合本所相關做市指標的要求;
4。通過本所組織的專項檢查;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50etf期權開戶需要哪些材料?
1.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股票期權推出初期,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QFII和滬股通投資者暫時禁止交易股票期權產品;
2.期權管理機構要求的機構投資者身份證明和業務授權;
3.對於普通機構投資者,還需提供上季末凈資產不低於654.38+0萬元的相關證明。
4.根據相關監管機構要求需要備案的專業機構投資者,還需要提供設立監管機構的備案文件。
除了以上材料,如果要在證券公司開戶,還需要賬戶內有50萬元可用余額,且必須維持20個及以上交易日。第二是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認可的相關測試(三級交易資格考試)。
50etf期權的最新開戶條件是什麽?
第壹條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開戶時,委托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和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融資融券融入的證券和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在證券公司指定交易6個月以上並具有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的資格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驗;(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並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驗。(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六)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期權交易;(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時,應當通過期權管理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價(以下簡稱“綜合評價”)。第二條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開戶時,委托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總市值和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證券和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並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驗;(五)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期權交易;(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無需綜合評價: (壹)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二)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和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第壹款所列專業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資資產;(三)監管機構和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的投資者。
第二節綜合評價的基本要求第四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價實施辦法,選擇合適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操作指引及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第五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核查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件。
第六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信息、投資經驗、金融資產、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與綜合評價相關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第七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的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客戶評估結果,提示客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並記錄和保存提示。第八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客戶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采用見證開戶、網上開戶等其他開戶方式。第九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投資者知識測試報告單及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風險揭示書等原件或復印件作為開戶資料保存。
第三節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第十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對期權投資者進行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結果用於驗證投資者的交易權限水平和期權基礎知識的評分。第十壹條參加並通過相應級別知識測試的投資者,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定和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管理機構申請相應級別的交易權限。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第十二條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考試,未通過前壹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壹級考試。第十三條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管理機構的營業場所進行。測試完成後,期權管理機構打印測試筆錄並蓋章,供投資者使用。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期權運營機構的客戶端開發者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者。第十四條知識測試結果長期有效,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第三章投資者分類管理第十五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權利進行分類。
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明確個人投資者分類管理的具體標準、程序和要求,並向個人投資者充分說明分類管理事項。第十六條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權限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交易權限。第十七條具有壹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壹)持有期權合約標的物時,開立相應數量的補倉;(2)持有期權合約標的物時,做相應數量的看跌期權買入並開倉;(3)清算或行使所持有的合約。
第十八條具有二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以下期權交易: (壹)壹級交易權限對應的交易;(2)買入和建倉。第十九條具有三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壹)二級交易權限對應的交易;(2)賣出保證金和開倉。
第二十條申請各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並具有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第二十壹條個人投資者知識測試成績、期權和金融資產模擬交易經驗發生變化,符合較高交易權限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管理機構申請增加交易權限。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如果申請符合本指引的規定和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可以調整交易權限。第二十二條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管理機構申請降低交易權限,期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整至相應級別。第二十三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互聯網、營業部現場通訊等方式,動態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產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及時了解投資者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和參與期權交易的情況。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期權管理機構。期權管理機構發現客戶提供的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了解並更新。第二十四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至少每兩年對所有開戶客戶的交易情況、信用記錄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和交易權限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
評價結果應予以記錄和保存。第二十五條期權管理機構發現客戶實際情況不再符合與其交易權限對應的資格要求,或者按照期權經紀合同約定降低交易權限的,可以自行降低客戶的交易權限。第二十六條期權管理機構調整客戶交易權限時,應當提示客戶調整後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可能喪失的交易權限,並保留相關通知和提示材料。
期權管理機構自行降低客戶交易權限的,還應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客戶,並保留記錄。第二十七條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權限級別時,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後的交易權限進行期權交易。第二十八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權限的分級結果,采取適當措施控制客戶的期權交易委托指令,拒絕不符合交易權限的交易委托。
第二十九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針對不同交易權限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第三十條期權經營機構在批準或調整客戶交易權評級結果後,應按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向本所提交客戶名單和評級結果。
第四章投資者教育第三十壹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制度,設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專門崗位,加強對客戶的期權知識培訓和指導,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的形式和內容做出具體安排。第三十二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營業部網站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持續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利用櫃臺交易系統、電子郵件、短信等有效手段宣傳期權法律法規、規則和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上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網站期權教學區的鏈接,並根據本所的需要或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期權投資者教育相關信息。第三十四條期權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市場公告、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與期權相關的重要信息。本所通過公司網站、場外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向客戶發布。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期權管理機構按照本指引的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的,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