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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是什麽意思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各項政策的相繼完善,越來越多的公司采用股權代持的方式,從而能夠在政策範圍內更加靈活地進行股權管理,尤其是在投融資、員工持股等領域。然而,在實務中股權代持存在法律、財稅領域的諸多風險問題。本文結合股權管理實務經驗,針對股權代持的財、稅、法問題進行分析,供讀者參考。

壹、什麽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二、股權代持的分類

股權代持包括:個人股東代持和法人股東代持。

三、股權代持的原因

實際出資人以名義股東代持股權壹般出於以下原因:實際股東的特殊身份、行業準入條件的限制(資質)、股權激勵、規避股東人數或持股比例限制、規避同業競爭與競業禁止、規避關聯關系等。

四、有效認定股權代持的相關證據

1.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2.確保實際出資人出資的性質與支付方式與協議壹致,且保留轉賬記錄;

3.其他證明資料(股東會相關會議紀要、決議、章程等)。

五、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壹)實際出資人

1.股份代持協議不能違法,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股東權益身份不被認可。如果不能得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享受股東權益。

3.名義股東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名義股東如擅自進行轉讓、質押股份,基於《公司法》“商事外觀主義”的原則,壹般認為,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名義股東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出資人權利財產損害。

如名義股東自身債務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實際股東的權益將遭受損害。

(二)名義股東

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名義股東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包括未實繳出資或喪失繼續出資的能力)。

六、股東分紅

若代持證據資料充足且合法的,公司向股東分紅時,由名義股東依法納稅,然後名義股東將分紅轉給實際股東。

1.若法人股東取得分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若自然人股東取得分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七、實際股東如何變更為顯名股東

1.若代持證據資料充足、合法的,且稅務局認可,則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股權變更不構成股權轉讓,不交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若代持證據資料不充足,無法證明代持實質或違反相關法律的,實際股東變更為顯名股東,涉及股權轉讓,需要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

若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若屬於適用明顯偏低價格且有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價款可以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的有如近親屬、股權激勵、國家政策原因等,因此個人股東選擇代持股東身份時,應充分考慮國家的利好政策。

案例分析——探討法人股東股權代持的財稅處理

A公司出資6000萬,成立甲公司,註冊資本6000萬元。由於B公司的特殊原因,B公司與A公司協商,由A公司代持甲公司的40%股權,並簽訂股權代持協議。B公司轉入甲公司4000萬,甲公司做了其他應付款—B公司的賬務處理。甲公司運營壹段時間後,B公司正式提出顯名登記,A公司也同意辦理,此時甲公司凈資產為1億元(實收資本6000萬,未分配利潤4000萬,不考慮資產評估)。

B公司進行債轉股增資。甲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確保享有代持協議的權益比例。根據稅總所便函[2015]21號、《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未按股權比例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B公司增資後甲公司的股權結構:(單位:萬元)

相關財務處理如下:

B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4000

貸:其他應收款—甲公司 4000

甲公司

借:其他應付款—B公司 4000

貸:實收資本—B公司 24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1600

綜上,筆者建議大家謹慎選擇股權代持模式,如果確實需要股權代持,則應根據文中相應註意事項簽訂代持協議並保存證據,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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