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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壹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註冊過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註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註

壹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6、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註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2)應註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註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7、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壹定的承諾與保證

(1)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2)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8、股權轉讓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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