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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在所得稅前壹次性扣除嗎?

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在所得稅前壹次性扣除,無需按月折舊。折舊計提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稅前扣除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54號), 關於設備、器具扣除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如下:2018 10至2020 12 310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分年度計算。

文件的主要內容是:1。範圍:允許壹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範圍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2.購買時間: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購買制造。包括購入的二手固定資產。3.單價: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允許抵扣進項稅,則為不含稅價格;如果沒有扣除進項稅,就是含稅價格。4.殘值處置:企業選擇享受壹次性扣除政策的,壹次性稅前扣除包含殘值。會計處理:財稅[2018]54號規定的會計處理沒有相應的會計折舊處理單據,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選擇壹次性折舊的方法,會產生稅務差異,遞延所得稅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處理。即根據資產負債表上各項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即現在少繳稅,未來多繳稅,造成應納稅所得額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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