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為360天。
2、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為18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 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的180日內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規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設備,根據政策可以全額抵減應納稅額,因此也不需要進行認證。
同時,壹般納稅人取得的用於免稅事項、簡易征收事項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事項的進項,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具體有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參考財稅〔2016〕36 號文附件壹第二十七條。因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後作進項稅額轉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