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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境清稅問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該出境前結清稅款,滯納金等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這主要是針對法定代表人的,對公司的部門經理或者會計人員沒有約束力。

擴展資料:

根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並從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並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這裏所述“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3.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後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征收稅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百度百科-稅款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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