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制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總體負擔能力,較好地體現了量能課稅的原則。但是,這種稅制管理難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備較先進的征管技術,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計算機對個人收入進行監控和管理,我國現階段尚不完全具備這些征收管理條件。
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吸收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既對納稅人部分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課征,體現了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將所列舉的特定項目按特定辦法和稅率課征,體現了對某些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的原則。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對征管水平的要求沒有綜合所得稅制嚴格,比較適合我國人口眾多、幅員廣闊、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現狀,同時也符合加大對高收入者稅收調節力度的要求,在我國當前形勢下是比較可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補充: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第壹,改革稅制模式,將現行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將有較強連續性或經營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實行統壹的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
第二,合理界定納稅人標準,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調整居民納稅人認定的時間標準,擴大居民納稅人範圍。
第三,優化稅率結構,參照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改革趨勢,對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應稅所得,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調整稅率級距,以增強我國經濟競爭力,並體現對低收入者免稅、對中等收入者輕稅和對高收入者適度重稅的原則,對列入分類所得範圍的應稅所得,確定合理的稅率水平。
第四,規範減免稅政策,合理確定減免稅項目,調整減免稅標準,取消不合適的稅收減免。
第五,調整費用扣除,根據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標準。
第六,進壹步規範和拓寬稅基,堵塞稅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