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註銷後,理論上不應再收到與該公司相關的發票。
如果收到發票,可能是由於以下原因:
1、公司在清算過程中,未與供應商完成全部的清算。
2、發票開具錯誤,或者對方未及時更新公司註銷信息。
壹、公司註銷後的發票接收情況
當壹家公司完成註銷流程後,該公司的法律實體不再存在,因此理論上不應再收到與其相關的發票。但實際情況中,可能會出現壹些特殊情況。
二、可能的原因
1、清算未完成: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可能還有未完成的交易或債務。如果與供應商之間的清算未完成,可能會繼續收到與該公司相關的發票。
2、發票開具錯誤:有時候,供應商可能會在開具發票時出現錯誤,例如將已註銷公司的名稱或稅號錯誤地寫入發票。這種情況下,收到錯誤的發票是可能的。
3、信息更新不及時:在某些情況下,供應商可能沒有及時更新公司的註銷信息。這可能導致他們繼續向已註銷的公司開具發票。
三、處理方法
1、如果是因為清算未完成,與供應商協商解決,並盡快完成清算流程。
2、如果是因為發票開具錯誤,與供應商聯系並要求更正。
3、如果是因為信息更新不及時,提醒供應商更新公司的註銷信息。
綜上所述,雖然公司註銷後理論上不應再收到相關發票,但實際情況中可能會因各種原因收到。處理這種情況時,應盡快查明原因並與相關方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