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規定,決定,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照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租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
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和印花稅;公共租賃住房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所涉及的印花稅免征。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且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其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經營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 * *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單獨核算公共* * *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八、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政府批準,並符合《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65 438+0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12,31。2013年9月28日以後應減征或免征的稅款,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扣除或退還。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規定,2014年前已納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統壹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廉租住房
《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廉租住房稅收政策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65438+8月04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