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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京市退休人員領取獨生子女費的相關事宜,06年退休人員的費用怎麽領取?

南京市政府2008年211號文件摘要市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4號)要求,現對我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以下簡稱“持證退休職工”)壹次性獎勵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壹、獎勵對象

壹次性獎勵的對象為2002年12月1日以後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對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參照實行壹次性獎勵。對已經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再發放壹次性獎勵金。

符合以上獎勵條件、已死亡的持證退休職工,予以補發。

二、獎勵標準

壹次性獎勵金的標準為每人3600元。

三、資金來源

持證退休職工的壹次性獎勵金,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並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征有關稅收。

兼並、轉讓、改制前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壹次性獎勵金,由兼並、轉讓、改制後的企業支付。轉讓、改制企業支付壹次性獎勵金有困難的,經認定批準後,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本意見實施前已依法破產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壹次性獎勵金,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本意見實施後依法破產的企業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在破產清算經費中列支。

駐寧省、部屬企業,按隸屬關系解決。

四、獎勵對象資格確認及發放程序

(壹)本人申請

1、持證退休職工憑本人《身份證》、獨生子女《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和《職工退休養老證》的原件,向退休時所在企業(其中:已兼並、轉讓、改制企業退休職工到兼並、轉讓、改制後企業)提出申請,已破產企業等退休職工到為其辦理養老金生存驗證的社區提出申請,填寫《南京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壹次性獎勵金審批表》。

2、已經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憑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代為申請。

(二)獎勵對象資格確認

1、企業負責審核本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資格。

2、街道(鎮)人口計生、勞動保障部門***同負責審核在社區申請持證退休職工的資格。

3、企業或社區將經過審核的名單張榜公示7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三)困難企業的認定

由市相關部門會同區縣制定困難企業認定標準,並依照標準分別對困難企業予以確認。

(四)獎勵金發放

1、對在企業申請的持證退休職工,經審核公示無異議的,經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人口計生、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後,由企業直接發放。

2、對需市、區縣財政支付困難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壹次性獎勵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將經費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由財政支付的其他持證退休職工壹次性獎勵金,由人口計生部門在財政資金撥付後負責發放。

3、本意見實施前應由企業和市、區縣財政支付的壹次性獎勵金原則上兩個年度內兌現到位,本意見實施後持證退休職工的壹次性獎勵金由企業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支付。

五、組織實施

(壹)統壹思想認識。對持證退休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是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具體要求,關系到實行計劃生育的企業退休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政府取信於民的良好形象,關系到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企業要把落實持證退休職工壹次性獎勵,作為履行人口計生責任制的重要職責,保證按時、足額兌現。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和區縣要成立壹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精心制定方案,統壹部署,平穩推進。國資、經委、發改、人口計生、財政、勞動保障、國稅、地稅、審計、監察、信訪、檔案、工會等單位和部門要加強配合,***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嚴格審查把關。此項工作時間跨度長、涉及人數多,資金支付量大,相關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按照政策規定,嚴格履行程序,把好證件審查和檔案核對關,確保不錯、不漏。對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追回壹次性獎勵金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依法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做好宣傳工作,使持證退休職工了解發放壹次性獎勵金的政策規定,增強企業落實壹次性獎勵政策的自覺性。各相關部門要公開、公平、公正推進壹次性獎勵制度的貫徹實施,監察、稅務、工會等單位和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依法維護實行計劃生育企業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紮實周密實施。持證退休職工的壹次性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口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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