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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目錄

1.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第二,企業年金繳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職務或就業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存入個人賬戶時,視同個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計算),不扣除任何費用,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在發放時代扣代繳。

企業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計稅時不得恢復到所屬月份,視同壹個月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因年金設立條件限制,已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於個人的,應退還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企業已納稅額×(1-累計實繳企業繳費額/實繳企業繳費額)

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申請退稅時,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企業此前申報的詳細個人信息的《年金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納稅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繳納金額與年金企業繳納金額差額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辦理退稅。?

四、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應加強與受托方的信息傳遞,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繳納部分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不再退還;企業未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已繳納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企業限期按下列方法計算代扣代繳稅款:將企業未繳納的部分作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適用稅率作為同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計算各年度的代扣代繳稅款。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以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的,應全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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