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依據是什麽? 根據《 行政復議法 》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壹級稅務機關管轄的壹級復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壹)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並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壹)、(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 法規 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由此可以看出,關於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是按照相應的級別進行的,比如我們對地稅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著較大爭議,那直接向上壹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而在省會的稅務部門作出的某些錯誤性的決定給自身造成了侵害的情形下,就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遞交行政復議的申請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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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晃,我在統計局工作已經1個多月了。雖然時間不長,但回想起來還是受益匪淺。相比於5年前我在村裏任副支書,4年前在商洛綠色通道協調辦公室任監督科副科長,我真正體會到了組織部門安排這次雙向掛職活動的良苦用心,深深感謝市統計局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和幫助。我會帶著在這裏所獲得的壹切,滿懷信心的回到鄉鎮,用行動回報組織的信任和培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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