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周末》刊發專題報道:汶川地震後,湖南常寧白松鎮農村婦女小林背著家人借了3000多元,偷偷登上了壹輛開往成都的火車,心中只有壹個念頭,那就是援助災區。但是當她回到家時,家裏再也容不下她了。丈夫提出離婚,公婆怒視著她。她老公丟下壹句:“除非妳證明妳是對的。”
那麽小林的行為對嗎?以現在的主流道德標準來看,小林不顧生病的兒子,千裏迢迢去災區照顧壹個受傷的母親超過10天。這應該是壹種高尚的行為。怎麽會錯呢?不過,老公的話也有道理:“我是壹個正常人,我想要壹個正常的妻子,壹個正常的家。這有錯嗎?”小林偷偷出去的那幾天,老公只能跟鄰居解釋她出差去了。結果,小林的“出差”成了鄰居們茶余飯後的笑柄。甚至還有這樣的小道消息:“小林有錢拿去災區做好事,問我們借錢幹什麽?”這樣,丈夫就很難向親戚朋友借錢給兒子治病了。那麽,這個單純的老公錯了嗎?
看來這是個棘手的問題。平心而論,在公開場合,大多數人可能會言不由衷地稱贊:“小林的行為是高尚之舉。”但私下裏,捫心自問,我們真的能理解小林的行為,就是拋下孩子去災區幫忙嗎?反倒是可以理解小林老公和公婆的不滿。畢竟小林的行為有悖常理。
由此,小林的行為引出壹個問題:當道德標準與人性發生沖突時,應該拋棄哪壹方?在我看來,在這種困境中,拋棄不合理的、自然的道德標準是理所當然的。倫理學屬於社會科學,它所認可的道德標準顯然不能違背常識。但是,需要進壹步論證的是,為什麽人性比道德標準更重要。
道德作為壹種軟約束,不同於公認的社會規範(比如不在公共場合喧嘩)和硬性的法律規定(比如不偷盜)。純粹是個人的自我要求,所以只能自律,不能抓人。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特蕾莎修女誌願去印度幫助那裏的窮人。雖然她的行為值得我們稱贊,但她不能要求她的親戚或朋友跟隨她的行為,否則就有違常理。以此類推,如果小林單身,她的行為只關乎她自己,自然不會引起風波。但小林有丈夫,她的行為首先應該得到丈夫的支持,但她卻背著家人去災區,這無異於把自己的道德標準強加給丈夫和公婆,違背了道德的應有之義。在這種困境下,小林要想堅持自己的理想,就不得不放棄家庭。否則,她不得不放棄她的高尚行為,回歸正常。
但是小林的故事有壹個美好的結局。她丈夫要求她證明她是對的。還好小林等來了這樣的證明。當她在當地礦務局當臨時工的丈夫需要4萬元作為信用擔保才能獲得在當地礦山獨立駕駛的資格時,小林找到當地礦務局宣傳部長,要求降低保證金的數額。結果領導當場同意降為2萬元,理由是她“做好事體現了礦務局職工的先進性”。還有比這更有力的證明嗎?
當然,我們不會得出丈夫的支持行為說明他的道德境界提高了的結論。原因極其簡單。道德行為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不求任何回報。如果妳在計算之後做好事,妳將不再配得上道德的名義。盡管如此,丈夫從反對轉變為支持這種轉變是有意義的。在這裏,礦務局領導的態度起了關鍵作用。用心良苦的宣傳部長不僅肯定了小林的行動,還給了他壹筆可觀的獎勵,從而達到了做好事有好結果會逐漸成為社會意識的積極效果。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人們行善的積極性會大大提高。事實上,不管不同地方人性的優劣,不同地區人們的平均道德水準是明顯不同的,因為不同的制度環境塑造了不同的道德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