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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壹般納稅人的認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

壹、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即全部年應稅銷售額中,批發或零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到50%的)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工業企業,會計核算健全,也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會計核算健全是指:

(1)設置會計機構,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並取得相應的會計資格證書;

(2)能夠根據發生的進貨、銷貨、存貨業務以及發生的相關費用設置總帳、明細帳。以下會計帳簿企業必須設置:庫存商品的總帳、分類明細帳和實物臺帳;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總帳、訂本式日記帳;應收帳款和應付帳款的總帳、明細帳;“產品(商品)銷售收入”的總帳、明細帳;“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帳、明細帳;“應交稅金”的總帳、“未交增值稅”明細帳及多欄式“應交增值稅” 明細帳。

(3)能夠根據發生的經濟業務按照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復式記帳;

(4)能夠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對發生的每筆經濟業務進行真實、正確的記載和正確的會計核算;

(5)能夠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6)能夠按期如實填制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會計報表以及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稅務資料。

二、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時間

1、新開業的年預計銷售額達到壹般納稅人標準、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工業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

2、原非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變更,繳納增值稅,並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壹月底以前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4、新辦小型商貿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的,方可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之前壹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三、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程序

1、納稅人首先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填寫《認定書》中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表》,寫出書面申請,並按《認定書》要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人員執業資格證明(相應的專業證書);

(3)稅務登記證;

(4)營業執照;

(5)銀行開戶許可證;

(6)驗資證明;

(7)經營場地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基層稅務征收機關收到納稅人的書面申請及要求其提供的有關資料後,到納稅人經營場地進行實地審查。審查其是否具備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鐵門、鐵窗、保險櫃),會計帳簿設置是否健全等相關內容。經審查認為該納稅人具備壹般納稅人條件的,寫出《審查報告》,與認定資料壹並於每月20日前上報市局。

3、市局指派專人結合納稅人上報資料和征收機關《審查報告》進行實地復查。復查後認為該納稅人具備壹般納稅人條件,寫出《復查報告》,上報主管局長審查批準。

4、對壹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上,提出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的小規模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首先通過案頭審核和約談的方式對其申報材料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並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確認無誤後可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並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輔導期結束審核同意,方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5、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經審核可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方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也可直接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四、壹般納稅人的審批管理:

1、稅務機關批準認定壹般納稅人的時間必須為公歷每月的首日,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前進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壹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嚴格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經批準新認定的壹般納稅人,其基本信息首先錄入金稅工程各系統,然後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專章,並註明錄入時間,發還納稅人。納稅人取得開票時間早於錄入時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通過認證抵扣。

3、市局於每月五日前將新認定壹般納稅人名單上報滄州市局,由滄州市局組織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培訓;培訓合格後, 安排企業安裝金稅卡,企業才能領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新認定的臨時壹般納稅人,實行半年跟蹤、壹年轉正制度,滿壹年符合條件的經申請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五、商貿企業的輔導期管理

商貿企業申請認定壹般納稅入的輔導期壹般不少於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壹)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二)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壹次巳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四)對每月第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對每月最後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六)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壹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六、對轉為正常壹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的審批及管理

(壹)轉為正常壹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二)轉為正常壹般納稅人的管理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並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準,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對於只開具金額在壹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

七、年檢年審

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取消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1)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企業(含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

(2)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會計核算方法三項中,有壹項不符合國稅部門要求,經整改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3)有偷稅行為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4)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的;

(5)連續3個月被列入《未申報納稅人清單》或連續6個月被列入《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且無正當理由的;

(6)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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