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如果當時未入賬也不是完全沒有補救措施,《辦法》十七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有不超過五年的追補期限。但是往前追溯可能涉及到賬務及申報數據的調整、虧損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申請退稅等大量工作,比較麻煩。
最後,從行政處罰角度看,新舊《發票管理辦法》對於“白條入賬”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基本壹致,即“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條文中用的是“可以”壹詞,而不是“並”字,說明稅務機關有權依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所以確切地說,不是所有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都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業務真實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發票,則應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另外,《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五條都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措施。也就是說,納稅人白條入賬後,只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壹般處罰都較輕微。
四、入賬的白條怎樣補救扣除?
對於這個問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十五條、十七條等條款對不同情況下如何補救扣除作了詳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