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和連接快速路的快速路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
省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高速公路,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第二章發展規劃第五條高速公路規劃必須服從高速公路總體規劃,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與其他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相結合。第六條全省高速公路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和沿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經批準的高速公路規劃是編制高速公路建設計劃和確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依據。
高速公路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公路規劃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征地拆遷費用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資金籌集第九條本省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公路建設基金;
(三)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四)發行公路建設債券或者股票;
(五)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捐贈和資助;
(六)公路橋梁經營權轉讓;
(七)國家規定或允許的其他籌資方式。第十條利用貸款、集資和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需要收取通行費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包括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收費單位應當在固定的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高速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使用省地稅局監制的票據。第十壹條經批準征收的高速公路專項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年度使用計劃由省交通運輸廳編制,經省計劃和財政部門審核,由省計劃部門下達。高速公路的各類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專款專用。第四章建設和養護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規範工程監理,保證工程質量。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三條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安置的組織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高速公路建設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確實無法避免需要占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高速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路養護標準和規範進行,高速公路大中修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制度,由各公路經營企業具體負責。第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養護作業時,施工、養護人員應當佩戴統壹的安全標誌,按照施工、養護規範堆放物料,並設置施工標誌和交通安全標誌;作業車輛和機械應有明顯的作業標誌。作業完成後及時清理現場。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十六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保護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損壞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第十七條公路執勤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著裝,佩戴統壹標誌,並持有有效執法證件。路政執勤巡邏車輛應設置統壹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