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業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實用、環保的要求,有利於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的節約和綜合利用,力求經濟美觀。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科學。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實行責任保險制度。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加強自律,規範行為,提高勘察設計質量,促進健康發展。第二章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的勘察設計單位。
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接業務的;
(二)偽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證件、印章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接業務;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五)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六)選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品牌、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
(七)違反合同拖延勘察設計周期的;
(八)扣押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執業印章等合法執業證件。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勘察費和設計費,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價。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進行設計。未按合同設計,建設單位要求改正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修改,不再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跨地區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告知項目所在地的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設置前置審批條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認定,並按照認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圖審查業務。
認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認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業務範圍。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越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
(二)由不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人員進行評審;
(三)未按照規定的考試內容進行考試的;
(四)未按規定在審查證書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的;
(五)出具虛假考試合格證明的。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檔案,供公眾查詢,逐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信用檔案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第三章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抗震防災的要求,並註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滿足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要求,采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提高環境保護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