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親。
(1)申請條件: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讀或工作的探親人員;申請人的配偶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壹起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提出的有效期和次數相同的探親簽註申請。
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幹部的內地親屬前往香港、澳門探親的申請辦法另行制定。
2.生意。
(1)申請條件:企事業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人員赴港澳從事經營活動或駕駛專用車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澳門。“企業組織”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企事業單位須提前向當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3.團隊旅行。
(1)報名條件: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前往香港或澳門旅遊。
4.個人旅行。
(1)申請條件:提供赴港澳個人遊服務城市的常住居民,或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非常住居民,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個人遊。
5.留下來。
(1)申請條件: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港實習、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並以眷屬身份赴港者;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任職、學習、就業的人員的親屬,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人員的親屬。
6.其他人。
(1)申請條件:因醫療、喪事、探望危重病人、訴訟、考試、辦理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持停留簽註在香港(澳門)停留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
搬運地點:
南明分局出入境管理處
代理地址:南明區花果園街C區15號樓2樓
聯系電話:0851-85919110。
受理時間:周壹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