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簽發
文件編號為粵人社發[2011]237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地稅局、橫琴新區地稅局、順德區地稅局列明: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妥善解決我省未參保企業養老保障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人員範圍
目前在廣東省註冊。本通知實施前,已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營業執照被吊銷、生產經營能力被取消等原因從未參加過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依法自願補繳或者根據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辦申報繳費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直接包含。目前未參保的固定工幹部,其原單位為縣級以上國有集體企業,其所在單位已正式實施《關於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件”)的,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在原單位辦理了退休(職)手續的,從本通知起執行。
(2)包含付款。除直接納入人員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壹次性繳費方式繳費後,自願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支付方式
(壹)壹次性繳費年限。
壹次性繳費年限根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包括作為國家幹部(正式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通過個人人事檔案、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等能夠證明本人以前工作經歷的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勞動關系。
屬於縣級以上國有集體企業原固定職工、幹部的,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83號文在當地實施的當月;屬於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不得超過當地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建立當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得超過當地臨時工養老保險建立當月。屬於集體企業和縣以下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二)壹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申報。繳費基數不得低於申請時當地實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以下簡稱“所在市”),不得高於申請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3)繳費比例。
支付比例為20%。
(4)付費指數。
壹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本市社會保險年度申請繳費時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5)支付費用。
壹次性繳費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1)付款期限。
繳納全部費用後,壹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壹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繳納全額費用的時間為投保人首次參保。
(2)視為支付賬戶。
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由壹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件)的規定,補足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賬戶。
(3)個人賬戶。
壹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壹)直接列入人員。
第壹次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83號文件在當地實施時的標準為基礎,按照83號文件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方法計算初始值,然後按照83號文件在當地實施以來當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到本通知實施當月的標準。
基礎養老金自本通知實施當月起按實施當月的標準發放,之前不再補發。
(2)繳費計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當月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壹次性付清全部費用,符合96號文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基礎養老金按96號文件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計發,自發放當月起發放,之前不再補發; 計算基數為當月繳費所在社保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按96號文件規定繳費..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的,可以申請壹次性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按96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壹次性付款承兌。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壹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駐穗部隊的,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由工作時間最長的原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七。治療簽發地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最後參保地為待遇發放地。根據本辦法,壹次性繳費之前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壹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為該省最後壹個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根據本通知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繳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件和《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責任和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規定》(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九。程序
(壹)繳費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以辦理壹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受理申請人的壹次性繳費手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壹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征收養老保險費。
(二)直接列入人員。
直接編入的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確認。資格確認的,由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待遇的發放。原單位為中央、省、駐穗部隊,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資格審查,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待遇發放。
經辦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擬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X.其他人
(壹)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符合第壹點的其他規定,且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納,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各地已頒布的辦法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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