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4.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5.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8.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和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