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比例為15%。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附註2
但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比例為30%。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附註3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附註4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建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即不受收入比例限制,可壹次性扣除或按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參考文獻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參考文獻2
2020年10月27日剛剛發布的《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將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是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是對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成協議(以下簡稱分成協議)的關聯企業,壹方在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內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在企業內扣除,也可根據分成協議部分或全部從另壹方扣除。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方可按上述方法將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剔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 1 10月1至2025年2月1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6月起廢止。
參考文獻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五、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的稅前扣除在籌建期間,與籌建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備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4
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的開業(籌備)費用未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參考文獻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費用,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從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