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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秩序,建立統壹、發達、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護經營者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是指在公路、城市街巷、農村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從事的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及相關運輸輔助業。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委托人、監督人和經營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多種經濟成分發展、統壹管理、積極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和優質服務、保護合法經營、反對不正當競爭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鼓勵和支持道路運輸投資。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業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行使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壹)按規定審批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項目和範圍;

(二)道路運輸能力的總體規劃、車輛調整和運輸服務設施的配置與建設;

(三)根據權限制作、發放和驗證道路運輸經營證件、文件和標誌;

(四)按照規定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不按規定征收交通規費的;

(六)實施汽車駕駛培訓行業管理;

(七)受理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委托人的投訴,調解經營活動中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經營單位、作業現場或者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必須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程序和結果,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當事人的投訴。第九條客貨車站(場)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由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未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第十條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建設、農機、勞動、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做好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第三章開業、停業、歇業第十壹條凡具備國家規定的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業和交通輔助業。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歇業、合並、分立、遷移或者變更名稱、經營項目、經營範圍的,應當向原批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四章客貨運輸第十三條道路客運(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班車客運等。

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集裝箱貨物運輸、大型貨物運輸和鮮活貨物運輸。第十四條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旅客和貨物的安全,按規定辦理保險,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五條客貨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規範使用車輛,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完好、整潔、設施齊全,符合車輛技術要求。

禁止使用報廢車輛和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經營客貨運輸。第十六條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技能,並持有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

從事營業性客運的駕駛員,還必須符合《貴州省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第十七條客貨經營者必須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使用路單和專用客貨票,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運輸價格,繳納運輸費。

道路運輸專用客貨票由省人民政府稅務部門監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發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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