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丟失和抵扣應按照此文件進行處理。
對於遺失責任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0的罰款。”因此,丟失發票或抵扣增值稅存在稅收法律風險。
1.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有遺失,應向當地稅務局指定的報刊聲明遺失,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掛失申請審批手續:
2.納稅人完成上述匯劃掛失公示手續後,需到主管國家稅務局領取並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公示表》,提交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審批。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未按規定保存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的罰款。
買方丟失專用發票後進項稅的認證和抵扣;
1.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遺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的,購買單位可憑出售單位開具的遺失發票存根聯和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經購買單位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抵扣進項稅額。
2.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遺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的,由購買單位持出售單位開具的遺失發票存根聯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憑發票復印件和銷售單位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證明》,經購買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即可抵扣進項稅額。
3.為防偽稅控丟失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證明需提供以下資料:
1)丟失書面報告;
2)丟失了記賬專用發票的復印件。無論您是賣方還是買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的,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附件5),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