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
(二)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進行勞動力宏觀調控、管理、培訓、協調本地勞動力的輸出和外地勞動力的輸入;
(四)對勞動力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五)管理職業介紹機構、核發《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第七條 工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管理。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是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頒發《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第九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機構、章程、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勞動政策、法律、法規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有法定的註冊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 開辦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應持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向當地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持證及有關資料到同級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辦理稅務登記、收費許可證後方可開業。第十二條 《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範圍:
(壹)收集發布勞動力供需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辦理勞動者求職登記,進行就業指導及介紹工作;
(三)向用人單位推薦合格的勞動者;
(四)為家庭介紹家庭服務人員;
(五)聯系、組織、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進行洽談;
(六)接受用人單位委托,代辦招聘人員。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項目、業務範圍可以不同,由負責批準的勞動行政部門核定。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應發揮勞動力市場的主渠道作用。其業務範圍,除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服務項目外,還可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城鄉勞動者跨區域流動就業提供服務,組織勞務協作和區域間的勞務輸出和輸入。
(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向國外和港、澳、臺地區就業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流動就業的勞動者和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的要求,代管流動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四)承辦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實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介紹有關情況,認真查驗雙方的有關證件,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發布招聘信息,應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勞動、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第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介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二)介紹女性勞動者或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三)以虛假的信息蒙騙求職進、用人單位或采用威脅、誘惑等方式進行非法中介活動;
(四)自行擴大職業介紹範圍;
(五)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六)其他侵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