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年輕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的租賃住房;政府將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應,主要利用現有土地和住房建設,適當利用新增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建設。
《意見》提出,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將商業辦公、酒店、工廠、倉庫、科研教育等閑置低效利用的非住宅存量住房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房期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的意見
國辦發[202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住房保障工作,切實改善城鎮戶籍困難群眾住房條件。但是,新市民、青年等群體住房困難依然突出,要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 * *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促進解決大城市突出住房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發展新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發展新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導向,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應, 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
二、基本制度
(壹)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年輕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主要是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米的小戶型,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的租賃房源租金。小戶型的具體進出條件和具體面積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基本保護的原則合理確定。
(2)引導多方參與。保障性租賃房以政府土地、財稅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住房,適度利用新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房。
(3)堅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賃房需求和存量土地、住房資源情況,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需和質量情況,從實際出發,采取新建、改建、翻建、租賃補貼和利用政府閑置住房作為保障性租賃房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供應,科學確定“十四五”期間保障性租賃房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4)嚴格監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管,強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變相銷售保障性租賃房,嚴禁以保障性租賃房名義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五)落實地方責任。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本區域保障性租賃房的發展和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等群體的住房困難。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保障性租賃房發展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對各城市保障性租賃房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三,支持政策
(1)進壹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應當支持利用市區、靠近工業園區或者交通便利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和經營保障性租賃房;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可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無需繳納土地價款即可改變土地用途,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允許土地使用者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房。
3.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工業園區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上限可由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上限可相應提高。增加的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房;鼓勵集中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統壹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房。
4.閑置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酒店、廠房、倉庫、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房;用作保障性租賃房期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要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提高居住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居住用地供應計劃時,要單獨列出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保障全部,主要在工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城市重點建設區域,引導城鎮居民融入和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應,其中保障性租賃房租金價格及調整方式可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轉讓價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房,具體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鼓勵在地鐵上層建築建設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房。
(2)簡化審批程序。各地要精簡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確認書後,相關部門方可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項目,現有用地手續等材料可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需要辦理用地手續。探索項目施工許可與施工許可合二為壹階段。實施相關方的聯合驗收。
(三)支持中央補助資金。中央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房建設給予補貼。
(4)減輕稅費負擔。綜合運用稅費手段,加大對保障性租賃房發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確認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民用水、電價格執行情況。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取得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確認書後,水、電、氣價格按居民標準執行。
(六)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
1.加大對保障性租賃房建設和運營的信貸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對現有住房進行改建、改造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適合保障性租賃房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區別對待。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籌集保障性租賃房貸款資金。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企業信用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持有並經營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保障性租賃房的企業,可以以房產抵押作為增信手段,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房建設。
第四,組織實施
(壹)做好政策銜接。各地要把解決新市民、青年等群體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保障性租賃房建設。要梳理現有各類支持租賃住房的政策,包括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財政支持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非房地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發展租賃住房為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等。符合條件的納入保障性租賃房規範管理,未納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等國家保障性租賃房專項扶持政策,不補交土地價款。
(2)加強部門合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房發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保障性租賃房發展監測評估,及時總結宣傳經驗和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加強業務指導、調研和監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21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