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服務作為現代服務業的稅目之壹,已被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那麽,企業取得的國際貨代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國際貨代專用票)是否可以認證抵扣進項稅額?壹般來說,在經營中會獲得國際貨代專用票的企業主要有外貿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和貨代企業。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需要根據自己的身份做出不同的處理。
壹是外貿企業。外貿企業出口稅收政策實行“先免後退”。“免”稅是指出口銷售環節繳納的銷項稅的免除,“退”稅是指出口貨物采購環節繳納的進項稅的退還。因此,外貿企業的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這壹規定,沒有國內貿易收入的,不得扣除外貿企業購買出口貨物以外的進項稅額,如購買的固定資產、支付的水電費、支付的廣告費、貨物運至港口碼頭支付的運費等。,即使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認證抵扣,進項稅需要轉出。
同樣,“營改增”後取得的國際貨運代理專用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有內貿收入,企業需要判斷貨代是內貿還是外貿。如果是內貿費用,進項可以抵扣。用於對外貿易的,屬於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轉出。內貿和外貿金額不能直接計算的,可以按照內貿和外貿銷售額的比例計算。
二是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即“免、抵、退”政策“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抵扣”稅是指生產企業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中應退還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扣國內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當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當月應抵扣的部分的退稅。
根據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算原則,生產企業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進項稅需要統壹參與“免、抵、退”的計算。總之,所有生產企業當期的進項稅額都要先抵扣國內商品的銷項稅額,抵扣後,如有進項稅額抵扣,則按規定的計算限額返還給納稅人。因此,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所支付的款項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證明等,應當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試點後,生產型出口企業申報出口FOB的,即在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合同貨款不包含海運費,因為海運費由國外客戶自行承擔,生產企業預付海運費只是預付行為,應作為往來款項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型出口企業可以不參與“免、抵、退”的計算,即即使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也可以不進行進項稅抵扣的認證和申報。
如果以CIF為基礎申報出口,即簽訂銷售合同時,約定海運費由出口企業承擔,合同定價當然包含相應的海運費。例如,2065438+2003年9月,某化工企業與國外客戶簽訂了壹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化工企業負責將貨物運至國外客戶碼頭,貨物按CIF價報關出口,貨款總額為100萬美元(含運費100萬美元)。該化工企業實際上向貨運代理公司支付了80萬美元的運輸代理費。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海運費654.38+0萬美元構成合同金額的壹部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對增值稅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項目以正項列示,也就是說, 未列入不予抵扣範圍的企業,只要取得了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就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試點後,貨代公司收取的上述80萬美元貨代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從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分析,如果下遊出口企業取得貨代公司開具的國際貨代專用票,其支出不屬於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可抵扣進項稅的範圍,應允許其參與“免、抵、退”的計算,從而可以持證申報抵扣進項稅。
第三,貨代企業。貨代從8月1,2013開始在全國範圍內試點增值稅。增值稅的法理是以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這個增值額是指收入減去成本和費用後的余額。所以貨代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成本費用分離出來的增值稅,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是可以合法抵扣的。並且符合其他抵扣條件的可以抵扣,所以貨運企業取得的其他貨代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壹致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