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國際稅收協調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國際稅收協調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  1.國際稅收協定概念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依照平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締結的確定其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稅收協議。國際稅收協定按參加國多少,可以分為雙邊稅收協定和多邊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只有兩個國家參加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是目前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形式。多邊稅收協定是指有兩個以上國家參加締約的國際稅收協定,現在國際上還不多,但代表了國際稅收協定的發展方向。國際稅收協定按其協調的範圍大小,可以分為壹般稅收協定和特定稅收協定。壹般稅收協定是指各國簽訂的關於國家間各種國際稅收問題協調的稅收協定 。特定稅收協定是指各國簽訂的關於國家間某壹特殊國際稅收問題協調的稅收協定。  2.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法二者都屬於法律範疇,體現國家意誌,並且相互依存相互滲透。但國內法協調的是壹國內部的稅收關系,國際稅收協定協調的是壹個國家與另壹個國家的稅收關系,並且二者法律強制力的程度和表現形式是不同的。在處理有關國際稅務關系時,如果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稅收協定優先的做法,也有壹些國家將國際法和國內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是優先還是服從。</p 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的主要作用在於,為各國簽訂相互間稅收協定樹立壹個規範性樣本,保證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程序的規範化和內容的標準化,並為解決各國在稅收協定談判簽訂中遇到的壹些技術性困難提供有效的幫助,為各國在處理稅收協定談判簽訂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提供協調性意見和辦法。國際稅收協定範本有兩個特征:壹是規範化。這種規範性主要表現在如格式的規範、內容的規範等方面,二是內容彈性化。國家稅收協定範本所使用的範圍是所有的國家,它的內容應當具有彈性,規定和列舉具有壹般性和原則性的條款,具體有關內容則由各談判國家自己去明確規定。  1.《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結構內容從總體上看,兩個範本在結構上大體相似,都有開頭語(協定名稱和協定序言)、協定條款、結束語。在協定條款中,兩個範本都分為七章,各章題目均壹樣,只是在具體條款多少上有所差異,《OECD協定範本》***有30條,《UN協定範本》***有29條。兩個範本協定條款各章內容簡要如下:  第壹章, 協定範圍。包括兩條,說明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稅種的範圍。  第二章, 定義。包括三條。  第三章, 對所得征稅。包括16條,分別對各種所得的征稅權給予確定。  第四章, 對財產的征稅。兩個範本都只有壹條,是締約國雙方對財產征稅的管轄權的劃分。  第五章, 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兩個範本都包括壹條,指出締約國雙方對對方已征稅款,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可以選擇免稅法和抵免法,並對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作了說明。  第六章, 特別規定。《OECD協定範本》包括5條,《UN協定範本》包括6條。  第七章, 最後規定。是關於協定生效和終止的規定。  2.《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主要區別。  盡管兩個範本在結構和內容上大體壹致,但由於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國家的利益不同,在壹些問題的看法和處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協定範本》盡力維護發達國家利益,偏重居民稅收管轄權,而《UN協定範本》則盡力主張發展中國家利益,強調收入來源國優先征稅的原則。二者不同之處主要表現:  第壹,總標題不同。《OECD協定範本》的總標題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主要用於指導經合組織成員國簽訂相互間的稅收協定;《UN協定範本》總標題是《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主要指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簽訂雙邊稅收協定,處理好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稅收分配關系。  第二,協定適應範圍的區別。在適用的稅種方面,對財產稅是否作為協定適用的稅種,《OECD協定範本》比較肯定;而《UN協定範本》則采取了靈活的方法。 第三,關於常設機構理解的區別。在常設機構範圍大小方面,兩個範本有些區別。《UN協定範本》規定的範圍更大壹些,如對壹些機構在壹國經營活動時間的縮短,對壹些活動範圍的擴大等。  第四,關於營業利潤征稅的區別。兩個範本除對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是否采用“引力原則”的區別外,還在計算法人繳稅利潤中的各種費用的扣除上有所區別。《UN協定範本》明確了常設機構由於使用專利或其他權利而支付的特許使用費、手續費、某些利息等,不允許從總利潤中扣除,相應也不考慮取得的這些收入。另外,對於常設機構為企業采購貨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潤是否歸屬到常設機構利潤中去,《OECD協定範本》持否定態度,而《UN協定範本》則認為由雙方談判去解決。  第五,關於預提所得稅稅率限定的區別。在預提所得稅稅率高低限制方面,兩個範本有所不同。《OECD協定範本》對各項預提所得稅稅率都作了嚴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來源國行使管轄權。《UN協定範本》則確定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解決,總的原則是,收入來源國對各種投資稅收都有權行使稅收管轄權。  第六,關於對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征稅的區別。對獨立勞務所得方面,《OECD協定範本》采用了有關常設機構的做法,認為對個人在收入來源國所提供的專業性和其他獨立勞務所得課稅,在收入來源國設有固定基地為限。發展中國家認為這種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協定範本》提出幾條可選的條件,像對非獨立勞務所得征稅那樣。  第七,關於交換情報條款的區別。在情報交換範圍上,兩個範本有所不同。《UN協定範本》強調締約國雙方應交換防止欺詐和偷漏稅的情報,並指出雙方主管部門應通過協商確定有關情報交換事宜的適當條件、方法和技術,包括適當交換有關逃稅的情報。《OECD協定範本》則沒有強調這壹點。</p

  • 上一篇:廣饒公交車2022夏季時間表
  • 下一篇:國稅局窗口工作人員直接招的是屬於編外的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