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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退休工資標準

公務員退休工資計發標準: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壹)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退休時的標準全額發給。

(二)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根據不同工齡按以下比例計發。

壹、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壹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壹月停發,直至考核的次年壹月繼續發放,三年壹調。

四、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準=基本工資÷5.逢壹進十。

2.取暖補助,壹年發放壹次,標準=基本工資÷3,逢壹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故不到每日扣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壹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準=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壹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壹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五、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六、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乘80%。三年壹調。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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