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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安置房要不要預征土地增值稅

不需要。

北京市三部門公布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門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適房、限價房等保障房取得的收入,截止至2010年12月07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專家認為,新政策提高了開發商應預支的稅款,目的是監管預售資金,收緊開發商的現金流。由1%提高至2%或3%,如果壹套房的預售價為每平米1萬元,原稅款為每平米100元,現在每平米要繳納200至300元。

開發商預先支付更多稅金,會影響到資金鏈的運轉。開發商資金緊張或手起沒錢,便不會過度擴張。同時,開發商為加快資金回籠,也不得不降價銷售。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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