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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以更好地發揮其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信用社是集體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組織,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本社的資產安全、經營成果負完全責任,並享有與此相適應的自主權。第三條 信用社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擠占、攤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資金財產。對侵犯信用社合法權益的行為,信用社有權拒絕和抵制,必要時可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第四條 信用社財務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組織和管好、用好資金,搞好經濟核算,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實行財務監督,反對鋪張消費,防止貪汙盜竊,保障資產安全;正確分配盈利,依法納稅,妥善處理各方面的經濟關系;進行財務分析,參與經營決策,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信用社發展。第五條 信用社應根據財務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備財會人員。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照章辦事。信用社領導要支持財會人員的工作,維護財經紀律。第六條 信用社財務工作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財會報表,如實反映和提供財務管理情況和資料。各級農業銀行要通過縣(市)聯社加強對信用社財務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第二章 財務計劃管理第七條 財務計劃是信用社計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經營決策、成本核算、考核經營成果和指導業務活動的重要依據。第八條 信用社的財務計劃主要包括:固定資金計劃、信貸資金計劃、專用基金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等。第九條 信用社每年初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當年信貸計劃、上年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和往年財務收支規律,以及影響本年財務收支的因素,編制本年度的財務計劃,並附計劃編制依據的說明。財務計劃應經民主管理組織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執行。

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必須調整年度計劃時,應專門提出報告,具體說明修改補充的原因和意見,並按規定的報審程序報經批準後執行。第十條 信用社經批準執行的財務計劃應抄送當地稅務機關。第三章 固定資金管理第十壹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金包括房屋、建築物、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占用的資金。第十二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產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壹、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

二、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或者雖然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但規定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均作為低值易耗品。第十三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產按下列項目進行分類:

壹、經營用固定資產。指直接用於經營過程和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各種固定資產,包括經營用房屋、建築物、運輸工具等。

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指不直接用於經營過程或不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幼兒園、托兒所、食堂、浴室、理發室以及財產屬信用社所有的培訓中心、職工學校等使用的房屋、設備等。

三、出租固定資產。指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調入尚待安裝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

五、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信用社不需用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產。

六、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第十四條 信用社新增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按下列規定確定:

壹、建設單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入帳。已動用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待建設單位確定實際價值後,再行調整。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成本入帳。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後的價值入帳;需要改裝後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還應加上改裝費。

四、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改建、擴建過程中增加的價值入帳。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所有權歸承租方時,應以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設備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後的價值入帳。

六、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登記。在租入固定資產上進行的改良工程,按實際發生的工程支出作為信用社固定資產價值入帳。

七、盤盈固定資產和接受饋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帳。

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帳。

九、信用社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壹)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和改良裝置;

(三)將原有固定資產的壹部分拆除;

(四)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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