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必須調整年度計劃時,應專門提出報告,具體說明修改補充的原因和意見,並按規定的報審程序報經批準後執行。第十條 信用社經批準執行的財務計劃應抄送當地稅務機關。第三章 固定資金管理第十壹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金包括房屋、建築物、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占用的資金。第十二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產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壹、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
二、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或者雖然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但規定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均作為低值易耗品。第十三條 信用社的固定資產按下列項目進行分類:
壹、經營用固定資產。指直接用於經營過程和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各種固定資產,包括經營用房屋、建築物、運輸工具等。
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指不直接用於經營過程或不直接為經營管理服務的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幼兒園、托兒所、食堂、浴室、理發室以及財產屬信用社所有的培訓中心、職工學校等使用的房屋、設備等。
三、出租固定資產。指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調入尚待安裝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
五、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信用社不需用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產。
六、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第十四條 信用社新增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按下列規定確定:
壹、建設單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入帳。已動用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待建設單位確定實際價值後,再行調整。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成本入帳。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後的價值入帳;需要改裝後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還應加上改裝費。
四、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改建、擴建過程中增加的價值入帳。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所有權歸承租方時,應以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設備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後的價值入帳。
六、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登記。在租入固定資產上進行的改良工程,按實際發生的工程支出作為信用社固定資產價值入帳。
七、盤盈固定資產和接受饋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帳。
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帳。
九、信用社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壹)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和改良裝置;
(三)將原有固定資產的壹部分拆除;
(四)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