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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7第11號違反建築法嗎

沒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本條規定解決了什麽問題呢?我們知道,建築業承接工程項目是有資質要求的,11號公告出臺前,總公司承接項目,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施工、開票和收款,總公司是納稅主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跨省的工程項目只能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回總機構匯總申報繳納稅款。但是,現在不壹樣了,11號公告規定集團公司可以通過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施工、開票、收款,從而使下屬公司(被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成為事實上的納稅主體,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這樣發包方和被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間就可以形成增值稅的完整鏈條而不用通過集團公司,如果被授權的是子公司那麽企業所得稅也不用匯總到集團公司統壹繳納了,這就是11號公告為工程項目所在地政府留住稅源提供了法律依據。

而在11號公告出臺之前,是按照總局2016年17號公告執行的,按照17號公告要求,跨縣市區的項目(就文中案例已經跨省自然就是跨縣市區了)要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回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如果妳了解建築業就會知道,對於簡易計稅工程項目預繳征收率是3%,匯總申報環節適用征收率也是3%,計稅基數相同(都是總包減去分包後再除以1.03),匯總申報時要減掉預繳的增值稅,總機構實際申報的增值稅是0,也就是說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增值稅是全額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但壹般計稅工程項目就不是這樣了,按照17號公告要求,壹般計稅工程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再減去預繳稅額匯總申報,從實務經驗看,預繳的稅額(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往往很小,而匯總申報的稅額(留在機構所在地)往往很大,這才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提出來要把工程項目的應納稅金全部留在當地的利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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