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壹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楊春根點評?停止報送相關資料後,年度申報表的A10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的填寫更為重要。公告雖然沒明確說是?以表代備?或?以表代申報?,但實際上有類似作用。納稅人需要註意是,資產損失如要在所得稅前扣除,不管有沒有稅會差異,必須填寫A10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壹葉稅舟點評?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僅申報匯算清繳明細表)、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筆者認為:實行取消報送損失的證明資料,雖然從申報手續來看是減輕了納稅人負擔,實際來說,從另外壹個角度看,對納稅人也是增加了稅收風險的,主要:
壹是備查的資料和內容是否符合稅收上的規定,失去了壹次免費幫助把關的機會。
二是對納稅人的財務資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別是在會計交接的情況下,對於備查資料的移交顯得更重要,壹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無法重新取得確鑿的證明資料,後續稅務檢查有可能判斷為違規稅前扣除。
三是報送資料給稅局審核或者讓稅局同意,實際上雖然可能在辦理時有點復雜,但是辦理後相對來說,存在壹種顯得稅局?默認?的味道,特別是壹些項目是經過稅局審核同意後進行扣除,就意味著基本進入了?保險箱?。而改為自行保管備查後,之後的稅務檢查帶來的不確定因素更多,需要自己的判斷,無形中給納稅人財務人員的壓力更大,對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放有放的好處,管有管的優點。放的實質是後續的管必有更強的能力。因此,納稅人的責任實際是大了,別掉以輕心!否則,壹不小心,或許就是進?坑?了!
筆者建議,對於壹些資產損失確實難以收集齊全或者說難以收集到足夠清晰證明事實的資料時,還是有必要找有信譽的中介機構作個鑒定為好,至少可以減少壹點稅務風險,壹旦發生稅企爭議時,或許就可以增加壹點證明力。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月10日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2018年0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