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案件壹般由省、地、縣三級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稅務局在辦公場所設立的專欄內張貼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義的稅務違法案件,可以印發新聞通稿或者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公告。第三條 公告應當實事求是,扼要介紹稅務違法事實,寫明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及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與此不相關聯的其他情節和調查審理過程,不應寫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第四條 公告字句要通達簡練,正確引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違法行為名稱及相關條文,不得以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代替公告。第五條 公告須經發布機關負責人嚴格審批。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張貼式公告格式
稅務違法案件公告
(×稅告字〔××〕第×號)
……(寫明稅務違法行為名稱及當事人的姓名、職業、職務、單位、地址;曾有稅務違法行為的,可以略加介紹)。
……(簡要敘述稅務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態度和危害後果)。本局依照(××)第×條的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並於(將於)××年×月×日(前)依法執行(寫明執行方式)。(如已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可以適當說明)。
特此公告
發布機關印章
××年×月×日
註:本公告格式適用於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