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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丹東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已經0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八月三號

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

第壹條為了規範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維護公眾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遼政辦[2011]4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建[206558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振興區、元寶區、振安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被征收人補償的內容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四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房屋裝修和房屋占用面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庭院、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壹並征收補償。

第六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第七條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結算補償價格。

(二)被征收的住宅為平房。評估價格低於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街道、鄉鎮行政區域,下同)或相鄰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90%的,按照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90%計算補償。

(三)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為建築物。評估價格低於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或相鄰區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的95%的,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的95%計算補償。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差額按上述住宅補償標準的50%計算,並給予補貼。

(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相關市場價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八條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采用下列方式:

(壹)“壹換壹”,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積不結算。附近視標準戶型,增加的面積按丹東房地產開發綜合成本價的30%繳納,即政府優惠價。

(2)被征收人自願申請上調標準戶型的,增加面積按丹東市房地產開發綜合成本價的50%支付。

(3)申請增加標準戶型並能安置的,增加面積按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的90%繳納。

房地產開發綜合成本價由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導小組計算並公布。

第九條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設定以下標準戶型:

(1)棚戶區改造項目產權調換標準戶型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65、438+0平方米、90平方米。

(二)其他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標準單元建築面積增加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

第十條住宅產權調換的地段有:

(壹)因舊城改造(含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域房屋產權的,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或者附近區域提供房屋。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就近安置地點。

(二)除舊城改造外,房屋征收項目需要異地安置的,安置區的土地級別應當與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壹致。安置區土地級別降低的,在按此標準應安置的標準戶型基礎上,免費提高壹套標準戶型。

土地等級的確定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為依據。

(三)選擇在新城安置的,應在本標準安置戶型的基礎上免費提高壹個標準戶型。

新城區範圍的確定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為依據。

第十壹條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需要支付的價款,全部享受9平方米政府優惠價格政策。產權調換後按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足9平方米的,差額部分按丹東房地產開發綜合成本價的50%結算,退還被征收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建築面積45平方米的標準戶型。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與建築面積45平方米的標準戶型建築面積之差超過9平方米的,按政府優惠價補交價款。

第十二條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在帶電梯的住宅房屋內的,按照標準戶型附近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無償增加建築面積。具體措施是:

(1)被征收住宅房屋為平房,建築面積無償增加15%。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為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無償增加8%。

根據本條規定,無償增加的建築面積和用於安置的標準戶型建築面積均計入約定安置面積。

第十三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不能低於約定的安置面積。實際建設中,約定安置面積與約定安置面積存在小於7平方米的正差。安置時,超過差額的被征收人按政府優惠價補交價款;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許可範圍的,超出部分無償給予被征收人。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有90平方米以上住宅房屋,其他征收項目有120平方米以上且需要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各自項目產權調換房上限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過約定安置標準公寓建築面積的,按照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所在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的90%計算補償,並返還被征收人。

擁有前款超大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與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最接近的兩個總面積之和的標準戶型進行分戶安置,所有政策均按壹戶計算。

第十五條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被分割家庭的所有人及直系親屬已各自組成獨立家庭三年以上;

(二)各獨立家庭的家庭地址與其居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壹致;

(三)被拆遷戶安置的獨立家庭無其他住房的;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經各獨立家庭平均分攤後不低於22平方米。

(5)除本標準第14條規定的情況外,建築物不得分戶。福利分房取消前,因單位原因將獨立家庭安置在樓內住宅公寓的,分戶問題另行規定,並在具體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分戶申請被批準後,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由獨立家庭平均分攤,並按本標準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和要求,產權清晰。

產權調換房屋壹般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委托建設的,應當依法選擇建設單位,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事項,並監督實施。

產權調換房屋應為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應當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毛坯房的,按照丹東市安置住宅房屋通用裝修標準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政府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評估機構確定,並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第十八條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應當安置在棚改安置點:

(壹)用戶為丹東市常住戶口,在其他地方無住房;

(2)用戶是獨立的家庭;

(3)其結構與房屋相同,建築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

(四)具有獨立的生活條件;

(五)僅作住宅使用,且在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使用者已連續居住三年以上。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棚改居住人員按以下方式安置:

(壹)使用者應向征收部門提出書面安置申請,並附符合安置條件的證明;

(二)房屋征收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區域內公示。

(三)公示後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核實處理。

(4)符合條件的棚戶、建築面積37平方米的房屋,按照丹東市房地產開發綜合成本價的50%繳納價款。自願申請提高到45平方米標準戶型並可安置的,增加的面積按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的90%繳納。生活棚安置可執行本標準第十三條的政策。

(五)生活棚使用者必須保證符合安置條件的各種證明的真實性。以虛假手段騙取安置補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按照下列方式安置:

(壹)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住戶和房改部分購房者,符合現行房改購房政策可以購買整體產權的,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應及時辦理出售公有住房手續。付清購房款後,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棚戶區改造項目公房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平房每平方米100元、樓房每平方米300元的政府優惠價購買產權,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前已經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應當對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三)被征收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的,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按此標準進行產權調換,然後原公有住房承租人繼續租賃。

(4)公房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80%補償給承租人,20%補償給公房所有權人。

產權調換的,按此標準安置,增加面積的價款由承租人支付,該部分所有權歸承租人。原面積權屬不變,承租人繼續承租。

(5)被征收公有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六)原產權制度改革企事業單位自辦公房所有權人不明,代管人難以代為行使權利的,承租人同意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與其簽訂。所有人的權利受收藏者保護,權利明確後移交,造成損失的由收藏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壹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按市場評估價補償,再按被征收房屋補償費的10%予以補助。

公有非住宅房屋直接實行貨幣補償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補貼)的70%補償給承租人,30%補償給直管公房所有權人。

第二十二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原面積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和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增加的建築面積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支付。

直管公建非住宅房屋不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征收經營性住宅房屋,按住宅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經營用建築面積住宅補償標準價的20%補償經營損失。

(a)房屋經營者是所有人或其直系親屬;

(2)持有與房屋地址壹致的有效營業執照和納稅(或免稅)證明;

(3)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營業執照仍然有效,且使用房屋連續經營2年以上。變更或重新申請營業執照的間隔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經營時間可以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的室內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按照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行業相關收費標準給予補償。具體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房屋征收涉及的自來水、燃氣、供熱、排水、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互聯網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補償辦法另行規定。為保證房屋征收工程的進度和安全,各相關單位應根據征收部門的意見先行進入現場。

第二十五條因搬遷被征收房屋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給予補償:

(壹)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壹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5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壹次性支付1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設備拆裝費、不能恢復使用的設施重置費,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安置過渡期限:多層建築不超過兩年,高層建築不超過三年。

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可以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產權調換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

(壹)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為基數,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不足450元的,補貼450元;

(二)超過過渡期限,逾期壹年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5元;逾期壹年以上的,按原標準的1倍補貼;

(三)過渡期間,對居住在工棚內的人員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內,每戶每月發放250元,逾期壹年以上,每戶每月發放500元。

(四)過渡期間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評估機構根據勞動合同、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停產停業期限計算,按季支付。

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壹次性支付3個月。

(五)過渡期間安置周轉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造成的損失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房屋征收前的利益、納稅情況、停產停業期限,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的協商基於以下因素和計算方法:

(壹)以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的有效營業執照和稅務機關確認的納稅憑證為依據,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三年和停產停業期間房屋實際使用效益的平均值確定;

(二)無法提供完稅證明,無法核實房屋實際使用效率的,可以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評估機構參考附近同類房屋租金確定的每平方米月租金、過渡期等因素計算。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方法無法計算的,可以非住宅房屋及附屬物評估價格的8%為標準征收,並賠償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方式可以在補償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九條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分期設定,具體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保障住房,被征收人不再輪候。

第三十壹條貧困戶、低保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方式進行:

(1)被征收住宅接近標準戶型;

(二)貧困戶免收增加建築面積價格,低保戶減半收取;

(三)免繳、減半收取的建築面積,按照保障性住房有關規定管理;

(四)按照有關規定管理貧困戶和低保戶。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不單獨補償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兩個以上繼承人和受讓人。被征收房屋不符合本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的住宅分戶安置條件的,不予另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涉及權屬、繼承、贈與的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處置,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丹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和經濟特區管委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試行)》(丹發[2011]38號)同時廢止。

本標準實施前已經實施的房屋拆遷和房屋征收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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