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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稅務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壹)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二)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3)本表各項內容及填寫方法:

1,“業務收入”項目,反映事務所經營各項稅務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業務收入”科目各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2、“業務費用”項目,反映事務所為經營稅務代理業務而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根據“業務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3、“附屬業務凈收入”項目,反映事務所發行賬戶卡、清單等取得的凈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附屬業務收入”科目的貸方余額填列。

4、“其他收入”項目,反映事務所除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5、“其他支出”項目,反映事務所除業務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費用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6、“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事務所的利潤,包括業務收入凈額與其他收入和支出的差額。如果是虧損,以“-”號表示。

7、“所得稅”項目,反映事務所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繳納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所得稅”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8、“附資”項目,反映事務所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情況,要求填寫期末累計數。(四)事務所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辦法規定;事務所內部管理所需的會計報表由事務所自行規定。

事務所會議報告每半年和全年報送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匯總年度會計報告,按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

事務所會計報表的編制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半年報:應在當年7月15前提交(若最後壹天適逢節假日,可順延);

年度報告:應於次年2月15日前提交。

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年度總結報告應於第二年3月31日前提交。

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做到及時、真實、內容完整、數字準確、解釋全面,不得隨意估算數字、弄虛作假或者借故篡改數字。

事務所年度會計報表和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匯總的會計報表應附有財務報表附註,主要包括:經營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業務收支的增減原因;繳納稅款和會費;公司的內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財務問題。

事務所應當按期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補充材料、損益表和業務支出明細表。會計報表必須由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按表號順序裝訂,加蓋封面和公章。封面應註明報告的名稱、地址、開證時間、會計期間和交付日期。

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匯總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表所附資料。會計報表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按表號順序裝訂,加蓋封面並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報告會計期間和送達日期等。第五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未付稅金、其他應付款和預提費用。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職業風險基金、住房周轉金等。第六條本所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公司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第七條事務所購建的單價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實物資產,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核算。事務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旅遊餐飲服務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該折舊並計入營業費用。折舊方法采用直線法(平均壽命)

方法),折舊年限參照《旅遊、餐飲服務企業財務制度》;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

事務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營業費用。修理費用不平衡且金額較大的,可以攤銷,但攤銷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凈收益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費用。

事務所應當在年終決算前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凈值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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