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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使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壹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總局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

第二條總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體育方針政策,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為目標,充分發揮體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實現競技體育、群眾體育和各項體育工作協調發展,推動我國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

第三條總局的工作方針是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增強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建立規範、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充分發揚民主,推進政務公開;從實際出發,遵循客觀規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推進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嚴明組織紀律,加強行業作風建設,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局長助理協助局長工作。

第五條副主任、主任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總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主任離京出差(出國)或休假時,經主任同意,在京副主任主持工作並代理主任。

第七條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應在其職責範圍內制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各部門要各司其職,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壹,切實落實總局的工作部署。

第八條總局直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北京體育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各單位應在職責範圍內行使職能,承擔責任,並接受總局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九條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提高決策透明度,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制定和公布部門規章、年度計劃、五年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預算、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事項,必須集體討論決定。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的重大問題,應由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論證、評估和分析。

第十條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認真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據形勢任務變化及時調整。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大型比賽和群眾性體育活動計劃、外事計劃、會議計劃等組織編制預算。

第十壹條總局機關各部門(單位)應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並根據工作性質、程序和權限做好日常工作報告。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規定,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誤報。

第十二條進壹步完善監督制度,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黨的體育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指示,總局黨組決定、會議決議和總局領導指示的貫徹落實。根據總局領導的要求,辦公廳負責督辦事項的立項,提出主辦和協辦部門(單位)。主辦部門(單位)要按照督辦要求和規定時限認真辦理督辦事項,並按要求向辦公廳報告辦理結果。協辦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主辦部門(單位)應當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和理由。辦公廳應及時總結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並向總局領導匯報。

第十三條推行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理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執政為民、規範嚴謹、務實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風尚。

第十四條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向國務院提出議案和起草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修改或廢止與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斷健全和完善體育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積極開展法制教育,進壹步增強員工的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十五條加強監管。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及時辦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接受司法、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自覺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重視研究解決媒體報道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重視人民來信來訪,領導同誌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進壹步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秩序,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切實維護安全穩定大局。強化安全維穩責任,強化安全維穩教育培訓,嚴格落實安全維穩工作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強化重點、要害單位(部門)和重要物資的安全防範,認真做好體育賽事和大型群眾性體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為體育事業發展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第十七條加強保密工作。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保密方針政策,健全完善保密法律法規,強化保密技術手段,嚴肅查處失密案件,加強保密組織建設,全面提升總局保密工作能力,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強化崗位責任,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職權範圍內應當解決的事項,要依法、按程序、按時限主動辦理。對決策嚴重失誤、失職瀆職、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處置群體性事件不當等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行為,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的方針,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體育行業作風建設,狠抓競賽紀律和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推進懲防體系建設。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總局實行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全國性綜合會議和專業會議制度。

第二十壹條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應當參加。每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員出席。研究決定,幹部工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員參加。視情況召開黨組會議,參會人員根據議題確定。

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文件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誌的重要指示和批示,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審批向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和報告;討論決定體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和國際體育組織、全國性體育協會的幹部任命;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各部門(單位)的工作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研究總局黨建、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理論學習和中心組學習,召開民主生活會;討論其他需要在黨組會議上討論的問題。

黨組會議討論的議題,由黨組成員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黨組書記確定。辦公廳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會議記錄應由黨委書記簽發。

堅持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稅務總局黨組書記為理論學習中心組組長,由稅務總局黨組成員組成,根據學習內容可擴展至稅務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內容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基本理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科技知識和社會學、管理學和領導學。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結合形勢任務和自身建設實際,制定年度學習計劃。每年集中學習討論時間不少於12天,具體時間根據專項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將視情況召開,出席人員將根據議題確定。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和決定總局制定的政策、法規和計劃;通報重大事項;審核總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文件;討論批準區域體育發展和重大體育合作事項;研究部署總局階段性工作;審批總局授予的技術職務和榮譽稱號;研究處理總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其他需要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組長、局長助理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局長確定。辦公廳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會議記錄應由董事簽發。

第二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可以根據分工召開專題會議,也可以由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委托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部門召開專題會議。根據題目確定參加人員。與會者應該準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出席,需在會前向召集人或組織會議的部門領導請假。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重要文件精神;通報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精神,部署專項工作;研究、協調和處理業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總局每年召開壹次全國綜合會議。召開綜合性全國性會議,需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國務院批準。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和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誌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總結和安排部署全國體育工作;表彰獎勵先進。會議的組織由辦公廳領導。

第二十五條全國性專業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相關部門或單位負責。總局對全國性專業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和審批制度。凡以總局名義召開的全國性專業會議,各部門(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壹年度的會議計劃,由辦公廳匯總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列入會議計劃的,主辦部門或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上報召開會議的請求,經辦公廳審核並報總局領導批準,以辦公廳名義發出會議通知。未列入會議計劃或未按要求提前請示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因工作需要必須臨時召開的會議,必須專題請示,並報總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各類會議應嚴格執行中央關於會議管理的規定,堅持精簡、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精簡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壓縮會議時間,嚴格執行會議經費管理規定。

第五章公文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總局各部門(單位)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文件,由綜合辦公室負責退回主辦單位重新處理。報送審批的文件,除總局領導交辦的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總局領導。報送總局的請示,部門(單位)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主動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如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應列出各方理由並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審核和報送國家稅務總局領導閱批的公文。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批準總局辦理的公文,由局長閱批後,根據局長的批示,報送總局其他領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下發的傳閱文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下發的重要傳閱文件,按主任、副主任、紀檢組組長、主任助理順序排列;其他傳閱文件按總局領導分工報分管領導閱批。請示類公文根據稅務總局領導分工進行審批,並根據稅務總局分管領導的批示報送稅務總局其他領導。

第二十九條以總局名義下發的公文,由總局領導簽發。向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報送的文件,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的涉及重大問題的文件,總局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公布的規章,總局總體工作部署和總結及重大問題的文件,全國性綜合性會議的重大文件,國內加入國際組織的批準文件,由局長簽發。以總局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壹般由總局分管領導按照分工簽發。經授權,辦公廳主任可簽發壹般公文。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授權,可以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發布壹般性公文。

第三十條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名義下發的公文,原則上由辦公廳領導簽發。向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送的函件、規範性文件、涉及授權、經濟協作、產權變動等重要事項的文件,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辦公廳領導簽發,必要時報總局領導審批簽發。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辦法》的,可以簽發壹般性公文。

第三十壹條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姓名、時間和明確意見。對於壹般的報告,傳閱意味著“我已經看過了”,對於有具體說明的文件,傳閱意味著“同意”說明。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公文(函)數量,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對於有明確時限的留言,在寫作的各個環節都要預留足夠的時間,並嚴格遵守時限。及時回復下屬機構提出的問題。

“特急件”必須在手,會簽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急件”應盡快辦理,各會簽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壹般公文要盡快辦理,每個會簽部門的辦理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公文,應當說明原因。

第三十三條嚴格信息報告制度。總局向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的信息,壹般通過國家體育總局公報和信息專報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信息。對外發布的信息必須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的信息,由總局領導審批後報送或發布。

第六章領導出席活動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按規定出席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的會議和活動,以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召開的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或國家機關領導具體參加的會議和活動。因重要工作、出國等原因確實無法出席,需要主要負責同誌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出席,並向主辦部門(單位)說明情況;需要分管領導出席的,由分管領導向秘書報告,由秘書授權辦公廳協調總局其他領導出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召開的壹般性會議和活動,根據需要原則上由總局領導同誌出席。因重要工作或因公出差(出國)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總局有關部門應向主辦單位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總局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因公外出,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講求實效。

第三十六條總局領導參加活動要堅持以大帶小、分管為主的原則。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主辦或承辦的國際國內比賽和大型活動,國家稅務總局各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的重要會議、重要比賽和重大活動,由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出席,並納入國家稅務總局年度工作計劃。各部門(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壹年度總局領導出席活動的計劃,由辦公廳匯總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列入計劃的,主辦部門或單位應提前10個工作日上報請示,經辦公廳審核後,報總局領導審批。未列入計劃或未按規定提前提出要求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總局領導確需臨時出席活動的,必須專題報告,經總局領導批準。

總局領導壹般不出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舉辦的會議、運動會、慶典等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寫文章。因特殊需要,壹般不發表賀信、賀電和賀詞。

第三十七條總局各部門(單位)邀請總局領導在大型體育活動組委會任職和出席活動,不得以名義或直接邀請。壹項活動原則上只邀請壹名總局領導出席;壹次活動,總局領導只參加過壹次。

第三十八條稅務總局各單位在與贊助商簽訂贊助合同時,不得將稅務總局領導出席禮儀活動作為演出條件,明確要求贊助商不得將稅務總局領導的題詞和照片用於商業活動和廣告宣傳。

第三十九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的領導同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領導同誌來總局討論工作。按照對等原則,總局領導在相關部門(單位)參與下接待,辦公廳統壹安排。

第四十條總局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對外聯絡司提出,報分管外事的副司長批準,再根據情況報總局有關領導批準。總局領導壹般不出席各單位承辦的外事活動。因工作需要確需總局領導出席的,主辦單位應事先書面請示總局,對外聯絡司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十壹條運動隊出國或回國,總局領導原則上不到機場送行。對在世界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取得重大突破、影響較大的運動隊,總局領導可酌情到機場或運動員住所迎接。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綜合性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將組成歡送小組負責組織歡送。

第七章紀律要求

第四十二條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廉潔奉公,自覺接受監督,堅決制止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嚴格執行請假制度。總局局長離京出差(出國),辦公廳應提前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並提交在京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名單;總局其他領導離京出差(出國),我會提前向局長匯報,辦公廳會通知總局其他領導。稅務總局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國),應事先征得總局分管領導同意,並將往返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聯系方式和在京日常工作負責人名單報總局備案;回京後需要及時向總局分管領導銷假。國家稅務總局各部門(單位)其他領導離京出差(出國),應事先征得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回京後需要及時向校長取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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