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收》
稅收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
稅收是壹個分配範疇,但它不是壹般的分配,而是壹種特殊的分配。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憑借國家政治權力,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的壹種分配形式。
首先,稅收分配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稅收是國家向企事業單位及社會成員征收的實物或貨幣。在稅收分配關系中國家始終是占據主體地位的壹方,納稅人總是居於從屬及被決定的地位。征稅的過程就是國家進行的集中性分配,也是國家對社會產品初次分配後的壹次再分配。各項稅收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從制度上決定了國家在稅收分配中的主體地位。
其次,稅收分配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社會產品的分配和交換是不壹樣的,交換只解決具體使用價值問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而分配是解決社會產品歸誰占有、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問題,壹方所得即另壹方所失,不存在等價交換,分配結果會發生社會產品所有權或支配權的單方轉移,這就決定了社會產品分配的實現,是要依據壹定的權力的。現在有兩種權力:壹種是財產權力,即所有者的權力;另壹種是政治權力,即國家權力。憑借財產權力,即生產資料占有權而進行的分配,是社會再生產中的壹般分配;稅收是壹種特殊的分配形式,其所以特殊,就在於它是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具體說,國家是通過制定法律征稅的,壹切征稅都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體現並按照國家的意誌行使,納稅人則按法律納稅,不依法納稅就會招致法律制裁國家征稅不受所有權的限制,對不同所有者普遍適用。總之,稅收就是國家在國家機器的保證下,通過體現國家意誌的法律,強制地取得財政收人,從而參與社會的分配。
再次,稅收分配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國家的職能包括對內職能和對外職能,其中對內職能是主要的,對外職能從屬於對內職能,是對內職能的延續。國家的對內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壹,政治職能,即對本階級實行壹定範圍內的民主,對敵對階級實行鎮壓,以保持統治階級的利益不受侵犯;其二,經濟職能,即運用政權的力量鞏固和發展自己的經濟基礎,組織、調節、幹預經濟生活,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其三,社會職能,即維持社會秩序,協調社會矛盾,把階級鬥爭控制在壹定範圍之內,不使社會陷於崩潰。國家的對外職能主要是加強國防,抵禦外來侵略,調節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保護本國利益不受侵犯。稅收的壹個本質屬性是為實現國家職能服務的,國家取得稅收收人的最終目的就是為實現本國的國家職能提供充足的資金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