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上述“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第壹條的規定,對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準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如下:
(壹)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六)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四、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的規定,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如下:
(壹)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三)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六)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壹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七)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八)本通知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文化企業具體範圍見附件。
除上述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