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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貸款項目招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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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67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和國的社會公***利益的除外。”壹般情況下,國外貸款項目的招標都應當遵循我國現行的招標法律規定,按照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1)機電產品招標過程中的特殊規定

利用國外貸款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必須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和《進壹步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招標。我國政府對國外貸款招標的特殊的規定涉及招標文件編寫、公告發布、澄清和修改、開標、中標和簽訂合同等程序。

1)招標文件的編寫,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只允許以財政部批復中的貨幣報價和簽訂商務合同,具體幣種要求按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申報和采購招標中幣種選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金(2003)90號文]規定選擇。招標文件中還應體現國家對國外貸款項目中標人的有關稅收優惠,並在投標人須知、評標和資格標準以及合同條款等相關章節中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2)招標公告除國際招標規定的發布媒體外,如果貸款方有要求,招標公告還應在其指定的報刊上發布。

3)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審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貸款方有規定需要報其審批的,應在完成國內審批手續後再報送貸款方,如貸款方有修改意見的,再按照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和備案。

4)在開標階段,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於3個的可按規定直接進入兩家開標或直接采購程序。

5)在中標階段,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果公告後3日內通過“中國國際招標網”出具《評標結果通知》。招標機構憑《評標結果通知》,向貸款方報送評標報告,獲其批準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6)在簽訂合同階段,部分貸款方規定合同簽訂後應報貸款方審批或備案後才能生效,招標機構和項目單位應按照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7)辦理退(免)稅手續,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2008年第43號公告)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國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原規定範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2)對個別貸款類別的特殊規定

對個別貸款類別的特殊規定。為規範某些貸款類別,中國政府相關部門還出臺過個別規定,對應用該類貸款項目的招標采購工作中的細節問題作出了壹系列的規定,如《財政部關於利用北歐投資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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