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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混合性投資稅務

是的,給出的這5個條件不容易判斷出有權益的特性。其實給出的這5個條件,是為了說明滿足這些條件才屬於混合性投資業務的。不是通過這5個條件判斷具有權益特性的。

您可以通過下面的內容進行全面理解:

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離不開金融工具的廣泛運用和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產品創新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既具有傳統業務特征,同時有別於傳統業務的創新業務。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就這些問題,沒有清晰規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認識角度不同,出現各地政策執行口徑不壹。鑒於混合性投資業務作為企業壹項創新投資業務,已被許多企業大量運用。尤其是信托公司,開展此類投資業務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為之配套。根據當前稅收實際征管需要,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壹、為什麽將混合性投資業務按債權投資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雙重特征的投資業務。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對此類投資業務取得回報的稅務處理是不同的。權益性投資取得回報,壹般體現為股息收入,按照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被投資企業支付的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債權性投資取得回報為利息收入,按照規定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也準予在稅前扣除。由於混合性投資業務兼具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雙重特征,需要統壹此類投資業務政策執行口徑。因此,鑒於混合性投資業務的特點,《公告》將此類投資業務,歸屬於債權投資業務,並要求按照債權投資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二、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按本《公告》進行稅務處理的混合性投資業務,列舉了以下必須同時符合的5個條件:

(壹)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說,此類投資回報不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不是按企業的投資效益進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資者的股份份額取得回報。投資者沒有或很少承擔投資風險的壹種投資,實際為企業壹種融資形式。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應當償還本金或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贖回投資。也就是說,投資期限無論是否屆滿,只要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需要由被投資企業償還本金或贖回投資的條件已經滿足,被投資企業必須償還本金或贖回投資。被投資企業償還本金或贖回投資後,作減資處理。

(三)被投資企業如果依法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清算的,投資企業的投資額可以按債權進行優先清償,但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能按投資份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投資企業在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時,投資企業不能按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或被選為成員。

(五)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投資資金如果指定了專門用途的,投資方企業可以監督其資金運用情況。

三、被投資企業支付利息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由被投資企業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資企業應當於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計算確定本期利息收入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於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本期利息支出,並按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年34號)規定的限定利率,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

四、被投資企業贖回投資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投資期滿或滿足特定條件後,由被投資企業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贖回的,應區分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壹)當實際贖價高於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時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並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當實際贖價低於投資成本時,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按規定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並準予在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應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在贖回當期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五、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資業務稅務處理如何銜接?

本《公告》生效後,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資業務稅務事項,不論是按照股息收入、還是按照利息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均不再調整。沒有處理的,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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