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有企業改制,要改變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改制前留用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應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可以不向繼續留用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含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理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繼續聘用的職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國有企業改制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企業將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壹整年的,按壹整年計算。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四、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算。
五、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改制企業所在市(州)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不超過2倍的標準執行。
六、企業因非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最低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計算經濟補償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擬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工資統計口徑計算。
八、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
權益維護
(壹)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要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退休人員待遇等。,按相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為理順職工勞動關系而提取的經濟補償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壹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設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改制後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負責,建立保障機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