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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關於合作社等的壹些補償政策,希望對妳有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優惠政策摘編

壹、增值稅

(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第十九條 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民自產自銷。合作社銷售非社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社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幹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113號)

{主要內容}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四)《中***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壹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和非社員(不超過社員部分金額)生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13%抵扣。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主要內容}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

1、單壹大宗飼料。指以壹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壹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壹定比例配置,其中單壹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壹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壹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二、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生產服務行業取得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001)

{主要內容}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中***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壹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包括機械化作業服務)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稅。

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農業機械化的若幹意見》(浙政發〔2007〕27號)

{主要內容}為農業生產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農機作業)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二)林業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

{主要內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漁業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資漁業企業從事捕撈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第114號)

{主要內容} 1、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營業稅

(壹)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農業機械化的若幹意見》(浙政發〔2007〕27號)

{主要內容}開展機耕、機收、植保和機插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中***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畜牧、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

(壹)《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 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

{主要內容}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

{主要內容}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個人所得稅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358號 )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幹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466號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用房,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屬,用於進行農產品加工的生產經營用房,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七、水利建設基金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幹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466號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幹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466號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暫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中***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壹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等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應依法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養殖小區和從事農產品臨時性收購、初加工時占用的臨時性用地,可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十、用電政策《關於國家發改委調整我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電〔2006〕23號)

{主要內容}農業生產用電是指蔬菜、果樹、茶、桑、花卉、苗木等農作物種植業用電;各種畜禽產品養殖、海水產品養殖、內陸水產品養殖等養殖業用電;農戶家庭炒茶用電。農業排灌、脫粒用電指糧食作物排灌、脫粒及農業防汛、抗旱臨時用電。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指省確定的享受貧困縣扶持政策的農業排灌用電。

六、農業生產用電

不滿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農業排灌、脫粒用電

不滿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

不滿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壹、用人政策

《中***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壹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鼓勵農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鼓勵基層農技人員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其工資待遇、職稱評聘、考核任用等參照在崗農技人員。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各地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檔案保管、辦理集體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掛靠、代繳社會保險等服務。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經縣以上政府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備案)的聘用或勞動合同、在同壹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工作滿壹年、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費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大中專畢業生,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十二、信貸政策

《中***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壹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提供信貸支持。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業信貸的重點,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和季節性、臨時性的資金需要,對用於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領域的信貸資金的利率要給予壹定的優惠。對於實力強、資信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壹定信貸授信額度。可以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聯戶擔保等形式進行有效擔保,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業擔保公司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擔保。在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許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認購資格股和投資股。

十三、糧油種植大戶直補政策

《關於下達2006年糧油種植大戶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資金預算指標和有關政策的通知》(浙財農字〔2006〕74號)

{主要內容}補貼對象和標準。對全年水稻、油菜復種面積20畝以上(含20畝)的大戶和管理完善、運作規範、社員30戶以上的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社員,以及不到20畝的雜交水稻制種農戶(以下簡稱糧油種植大戶),按實際種植面積,由省財政給予每畝10元的補貼(合作社內水稻、油菜復種面積20畝以上的糧油種植大戶不重復享受直接補貼)。同時,對以上補貼對象,按實際種植省確定的優質水稻品種面積(見附件1),給予每畝5元的良種補貼(合作社內水稻、油菜復種面積20畝以上的糧油種植大戶不重復享受良種補貼)。

十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

《關於2006年大中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意見的通知》(浙農計發〔2006〕15號)

{主要內容}(壹)補貼對象

1.具有工商營業執照、2005年12月31日前註冊成立、運作規範的農機(農技)服務組織的社員。

2.省內承包種植水稻面積100畝以上(含100畝,下同),並為周邊農戶提供機械作業服務,擬購機具尚未享受過財政補貼政策或現有同類機具已享受過財政補貼但仍不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的大戶。

3.為省內周邊農戶提供糧食生產機械作業服務且單機服務面積在300畝以上(含300畝,下同)的農機戶。

(二)補貼範圍。財政資金補貼範圍為糧食生產主要作業環節的大中型農業機械,即大中型耕作機械(純農田作業拖拉機及配套農具)、插秧機和與插秧機相配套的工廠化育秧流水線及其配套設備、高性能植保機械、半餵入和全餵入聯合收割機、谷物烘幹機。具體補貼機型詳見浙江省200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三)補貼標準。補貼額度按農機購置金額的三分之壹確定,實行定額補貼,單機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插秧機及其配套設備的補貼標準提高到購機額的50%。購機價格高於“目錄”指導價的按指導價核定補貼資金,低於指導價的按實際購機價核定補貼資金。省與縣(市、區)財政按以下比例承擔補貼資金:經濟發達地區由省財政安排50%,縣(市、區)財政安排50%;經濟欠發達地區(含海島縣)由省財政安排70%,縣(市、區)財政安排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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