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在納稅申報之前(申報截止時間為15),如果還沒有下載審計結果通知書,那麽下載的結果與上月上傳的數據相比,仍然可以在上個月的申報期內抵扣。
如果已經下載了審核結果通知,則不能更改上月的對比結果,只能在本月申報時扣除。如果報稅後對比上月上傳的數據,只能申報本月抵扣。
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納稅人通過審核系統申請審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每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比對,每月為壹個審核期。
如果海關繳款書是在申請稽核的當月開具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和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次月簽發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當月和次月。在海關繳款書簽發的次月之後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擴展數據: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屬於進口貨物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時,應當在1、2017年7月前180日和1年7月後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證明抵扣清單》(含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清單》)。
逾期未申請審計比對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審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審核結果通知書》)。
對於審核結果壹致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審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審核結果不壹致、缺失、重復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根據原海關繳款書,逐壹核對,並按以下要求區分情況:
(1)納稅人信息采集有誤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審核結果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進行審核比對。稅務機關將在次月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審核比對結果。納稅人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仍在報送期限內(海關繳款書簽發之日起90天)的,可以通過企業電子納稅申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申報軟件)重新采集數據,並提交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審核比對。
2.納稅人重新采集數據的時間已超過報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審核結果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審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請表》,申請數據修改和重新審核比對。
(2)非征收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扣除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進口貨物真實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百度百科-進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