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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的水行政執法可以跨區域執法嗎?

海南水行政執法可以以跨區域執法為補充。

海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執法

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執法權,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權利、超越法定權限或者拒絕、放棄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壹條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以該組織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形式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受委托組織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或者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考核,確認其執法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後,方可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本身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機關解釋或者作出規定。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具體應用中的問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由幾個行政執法機構配合組織實施,相關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

法律法規規定由壹個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其他相關行政執法機構配合。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履行主要職責,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機構的聯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由壹個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權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構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爭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協調;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無權決定的,應當報告有權決定的機關。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制度。除國家規定的保密事項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開其工作的內容、依據、順序、結果和紀律。

與人民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便民服務制度。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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